39 絕不服軟(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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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丈夫公證符合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因而這份公證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對方律師質疑這份公正的法律效力,就是在公然挑戰我華夏的法律體係的權威性!

我的發言完畢。

第三人,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我兒子經公證的財產中沒有為既無勞動能力義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違反了華夏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侵害了我合法的撫養權,應當無效。

原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請被告律師注意我所說的「存疑〞態度是針對「公證財產中的10萬萬全部給予被告〞的這一內容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而請求無效。可是法條也有涉及對公證財產部分無效的規定,證明無論多嚴謹的程序都有出錯的可能,我方當事人有權持質疑態度!

被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請對方律師注意,在進行公證財產時公證員已經確定財產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也不可能成功進行公證證明。

審判長敲法槌後開始嗬斥道:「請雙方代理人注意言語!」

第三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

沒有了

原告是否巡有辯論意見

沒有了

被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沒有了

下麵就第三個辯論焦點,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10萬塊錢?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1、

根據華夏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撫養權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義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當事人丈夫與我方當事人仍留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屬於缺乏勞動能力義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應當為其留有一定的份額。

鑒於此,當事人丈夫所公證的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歸於無效。華夏《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

養教育的義務。當事人丈夫已經知道原告的關係對孩子疏於照顧,因此無論是出於對孩子的補償還是出於法律的規定,都應當履行作為一個個父親的義務,以自己的財產5萬來承擔孩子的教育貴、生活費等。

孩子如今尚未成年,對孩子的撫育將需要一筆很大的費用,所以5萬的請求理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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