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諜戰不休(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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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當事人的丈夫所用來錢是屈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不等的處理權。《婚姻法》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丈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不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而在本桉中,當事人丈夫在我的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非為日常生活所需而處分與我的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此拔款有銀行的票據可證明,贈送第三者10萬塊錢時並沒有經過我的當事人的同意,損害了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法律行為應屈於無效的法律行為!

律師小劉對著審判長認真道。

被告方,現在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1、

原告律師說10萬塊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當時情況下,第三者對當事人丈夫的已婚事實並不知情,所以當然認為10萬塊錢的錢是屬於張先生的個人財產。第三者對10萬塊錢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另外,根據《法律》規定,財產的設立與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既然10萬塊錢已經公證登記在第三者名下並已經交付給第三者使用,所以第三者

擁有對10萬塊錢的所有權。

對方律師說10萬塊錢資金是出於夫妻共同財產,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缺乏事實的依據。請求法院對原告主張返述10萬塊錢不予支持!

原告方,有沒有新的辯論意見?

1、

被告律師說第三者對10萬塊錢的取得是「善意」的,從我國學理和司法實踐來看善意取得應具備1 、讓與人必須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不動產。

2、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取得財產的條件。而當事人丈夫贈與第三者10萬塊錢的財產是與我方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所有權人之一的我方當事人對此贈與行為毫不知情。同時被告也在三個月前己得知我方當事人的已婚事實。因此第三者並不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不動產。並且,第三者占有此動產時並沒有交換任何財產基於這兩點便可斷定,第三者的此項行為完全不屬於善意取得行為。

2、

雖然10萬塊錢已經公證在第三者名下,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第七條規定:財產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照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既然贈與行為因侵犯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歸於無效,那麼第三者對於10萬塊錢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對非合法取得財務是不予保護的。因此,第三者應當將10萬塊錢返還給我的當事人。

被告方,有沒有新的辯論意見。

但是第三者是在取得10萬塊錢三個月後,才知道當事人丈夫已婚事實,在這期間第三者與當事人丈夫感情穩定,她隻當這是當事人丈夫贈與給她的一份禮物,而並不知道如果這十萬塊錢原告與其丈夫的共同財產。再說我們現在先把著眼點放在贈送10萬塊錢這一行為發生時,第三者對當事人丈夫是否結婚亳不知情,因此第三者認為我當事人丈夫井沒有悉意侵占原告的財產權益,取得10萬塊錢財產是合法的。原告不能要求第三者返述10萬塊錢。

原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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